山西焦煤与中国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
至于节制资本,那就没有象平均地权这样的困难了。
夏时军法,则有《甘誓》《胤征》可考;其法官则《尚书大传·夏书·郑玄注》云:所谓六卿者:后稷、司徒、秩宗、司马、作士、共工也。明代洪武三十年更定的《大明律》,形式体裁,颇有进步。
斯其惩役作业范围之广,殆非今日之监狱作业所可比拟。即偶有撷取各国之长,亦必详为折衷,期于尽善。六五以柔居五为不当,而利于用狱者,治狱之道,全刚则伤于严暴。又曰明启刑书胥占,咸庶中正。管仲在春秋的时候,以之治齐而齐治;商鞅在战国的时候,以之治秦而秦强。
现在既实行法治,自然与以前异趣,所以私人间的行为,凡是与善良风俗、公共秩序相背的,只发生法律上无效和撤销的效力,而不是一一都受到法律的制裁了。三日,士听其辞,以告于上而罪其长。秦法,不孝的人,斩首枭示。
于是在家户的延续方面,便采男系嫡长主义及直系卑属主义。《户令》,无嫡子及有罪疾,立嫡孙;无嫡孙,以次立嫡子同母弟;无母弟,立庶子;无庶子,立嫡孙同母弟;无母弟,立庶孙。然县以下的编组系统,不特秦世未曾改变五家为伍、十家为什的旧制,历代依样以家户为编组的起点。此文摘自张晋藩主编:《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》第396-416页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。
且夫妻持政,子无适从,亦所以达家无二主的目的。[[23]] 疑漏弃字,应为应坐弃市。
[[9]] 原文误为分户为九等著于籍上,四等量轻重给役。不过在我国往昔,仍然是受了家族观念支配,应宥赦的或者不赦,不应宥赦的反而宥赦,并或本于家族观念在宥赦方面为种种措施。所以对于中国固有法系中的家族制度,从表现在民事法方面加以研究,诚应以礼为主,同时仍不能不从律文里求其真相。在家族同居生活中,公法上以家长居于最尊的地位,因而家长由尊长的最尊者充任。
二、从民事法上看家族制度往昔,一切准绳都归于礼,礼有所失,始入于刑。北周,逆恶罪当流的,皆甄一房配为杂户。汉法,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弃市。①在家族内,子以亲为尊,而亲亲的道理又隆近而杀远,所以子为父加隆至斩衰三年;但因夫妻持政,子无适从,依礼,母便亲而不尊,于是父卒为母服齐衰三年,父在为母杖期。
直至五代,取士不问家世乃完全实现了。妻亲诚属今日所谓姻亲的一部分;但宗亲内容,既非等于今日所谓血亲,又非以同一祖宗所出的血统为限,妇对夫族的亲属关系也在其内。
一人有罪,诛及三族;再重,或灭其宗,乃最广泛的死刑。犯不孝等罪,固然是遇赦不原,但如罪名在十恶以外,又往往得因亲老病废而留养,缓其执行,这又是本于家族制度中的慈孝而施恩了。
王安石改募役法,使民得专心稼穑,而免役钱依然以户计算。[[24]]2. 次以不贞科刑为证。晋,百户为里,里有里正。又,清代的秋审,录直省狱囚,其中除情实,缓决,可矜外,并有留养承祀一项,即指无人养其父母及承祭祀的囚,列为罪情可矜悯的一类是。其卑幼告讦尊长的,也和犯人(该尊长)自首同。纵令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,致令犯人隐匿逃避,各律除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外,均不论罪。
综计历代各史孝义、孝友传载此义门的事,南史十三人,北史十二人,唐书三十八人,宋史五十人,元史五人,明史二十六人,可见其盛。无子立嗣,在一般情况下,虽系一任意法而非强制法,仅限于无子时听其立嗣罢了。
至于使支子后大宗,而不以嫡子后大宗,因嫡子原本有承其祖祢而绵血食的义务,自不可为大宗后。南朝虽未计户授田,依然随户征税。
探其源由不外家族组织以男系为主,其自外姓而来的妇女,为家族的正式人员,便列为一类了。汉,乡举里选既根据户口率定其员数。
这有四事为证:1.先以户籍义务为证。往昔为免户绝而以立后为尚,但如近亲无多丁,远房无支子,且禁止异姓乱宗,不得为后;那么,有时欲立后的或竟无后可立,又将如何处理?于是清高宗便定下兼桃的法,准其以居子兼桃两门。北魏,凡犯死罪,如亲老,更无成丁子孙,又无周亲者,得具状奏请。不过一户俱不籍,[[11]]倘不由家长,也只罪其所由罪了。
[[1]] 该文原载于1937年《中华法学杂志》新编第1卷第7期。所以夫因至亲的关系,报妻以期,妾有儿子的报以缌麻,没儿子的也就不服。
宫刑是男子割势,女子幽闭,次于死刑一等。谋反大逆,除本身斩,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外,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,其部曲,资财,田宅并没官;……伯叔父母兄弟以下皆流,仅祖母伯叔姑兄弟妻得免。
宋承唐末的流弊,行差役法,分户为九等著于籍,上四等量轻重给役,[[9]]余免。(一)何以言就亲属关系里看出家族制度的显著表现关于亲属的范围,依我们今日的见解,从血统源流上计算的,统统称做血亲;从婚姻连系上计算的,除配偶外,统统称做姻亲。
在同族内固然以家为组织单位,并有家长为家的代表,但同族间并不能赖家制而即亲密,仍须本于尊祖的意念而敬宗,本于敬宗的道理而收族。居父母丧而以女子与应嫁娶人,主嫁的杖一百,与不应嫁娶人更应重科。宋,兼用乡兵,除由土民应募以外,也有从户籍中挑选出来的。[[11]] 原文误为一俱户不籍。
不过家族的族,较古代氏族的族,周代宗族的族为义很狭罢了!既视家族为国家的缩影,所以父母称做严君,家长称做主称做尊,妾对其夫既称做君,子自述其父也或称做家君。唐律,谋反大逆皆斩,子年十六以上皆绞,余不死,比较前代稍轻。
章帝时,有人侮辱人父而其子杀之者,因念其孝免死,称做轻侮法。所以《唐律》只禁止父母以子妄继人后的事例,对于一般无子而不立嗣的并无处罚明文。
魏法,五刑的罪,不孝为大。凡此,均系就同居的本身上立下许多限制,乃能维持久远,未即衰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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